编者按
金湘军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长、市委书记,防城港市委书记,天津市副市长、市委副书记,山西省委副书记、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工程承揽、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1.48亿余元。
9月8日,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委原副书记、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。法院判决金湘军犯受贿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

经审理查明,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期间,金湘军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长、市委书记,防城港市委书记,天津市副市长、市委副书记,山西省委副书记、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工程承揽、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1.48亿余元。
法院认为,金湘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数额特别巨大,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鉴于其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,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
该案于2026年6月11日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金湘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,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。金湘军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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